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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6﹞58号
 
各银监局:
为有效解决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
各银监局要将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引导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的监管重点,推动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深化治理体系改革。督促信托公司落实股东实名制,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信息,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阳光化”,落实股东责任。督促信托公司董事会将风险战略纳入公司战略规划,明确风险偏好,建立风险挂钩的薪酬制度,培育良好风险文化,并根植于从董事会、高管层直至一线员工的经营管理各环节中。支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子公司制改革,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力,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完善内部交易管理。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风险并表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将固有表内外业务和信托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杜绝风险管理盲区。指导信托公司梳理表内外风险转化途径、母子公司风险传导途径、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存在的风险传染途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各银监局要督导信托公司研究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合理确定情景设置,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将压力测试结果充分运用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和恢复与处置计划。要及时审查信托公司压力测试报告,必要时对压力测试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信托公司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的参考因素。
 
(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托项目要素表和风险项目要素表的报送质量,切实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四单”制度,对信托公司错报、漏报、瞒报问题,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并限期整改。督促信托公司高管层签订“数据责任承诺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数据加工和信息管理能力。各银监局要组织开展监管报表质量信托公司自查和核查工作。银监会信托部将组织抽查,要将抽查发现问题与信托公司评级和相关银监局监管有效性评价结果挂钩。
 
二、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提高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
(一)切实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1.完善资产质量管理。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将承担信用风险的固有非信贷资产、表外资产及信托资产纳入资产质量管理体系。固有业务不仅要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管理,还要重点关注与接盘信托风险项目相关的表内各项投资、应收款项和表外担保等资产风险分类情况。信托业务要重点关注融资类信托资产、风险责任划分不清的事务管理类融资性信托资产、投资类信托所涉非标债权资产、结构化信托产品优先级资产的风险分类情况,尤其是相关逾期信托项目风险情况,要将已发生风险的信托项目及时纳入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监测。
 
2.加强重点领域信用风险防控。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关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并做好风险缓释准备。对于房地产信托,要加强分区域、分业务类别的风险监测,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对于政信合作信托,要密切跟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置换工作,做好存量业务风险防控,审慎开展增量业务;对于产能过剩风险,要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按区别对待原则选择过剩行业中优质企业审慎开展业务。
 
3.提升风险处置质效。各银监局不仅要关注信托项目兑付风险化解,更要重视实质风险化解。指导信托公司完善信托产品违约处理机制,做好舆情监测和正向引导、投资者教育和安抚、风险处置预案等工作;综合运用追加担保、资产置换、并购重组、诉讼追偿等方式,积极化解信托存量风险;加大固有不良资产风险化解和核销力度。要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情形,应将接盘的固有资产及为第三方接盘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测,将接盘的信托项目(如资金池项目、TOT项目)纳入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持续监测,督促化解实质风险。对于涉及面广的大型客户风险暴露,引导所涉信托公司积极参加债权人委员会,联合行动,争取多方支持,促进风险化解。
 
(二)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防控
1.实现流动性风险防控全覆盖。各银监局不仅要持续监测传统的表内流动性风险指标,也要关注表外担保业务及信托业务带来的流动性管理压力。督促信托公司将各类显性或隐性表外担保纳入流动性管理范畴,加强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管理,识别表内外业务的各类风险转化为表内流动性风险的传导途径。
 
2.加强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监测。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各信托产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结构分析,特别是资金来源为开放式、滚动发行、分期发行的信托产品期限错配情况,对复杂信托产品要按“穿透”原则监测底层资产流动性状况。要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止。
 
(三)充分重视市场风险防控
1.加强固有业务市场风险防控。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不断完善固有业务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系统支持,加强交易性资产和可供出售类资产估值管理,及时反映资产公允价值变化对当期损益和资本的影响。督促信托公司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大幅下跌对资本的过度侵蚀。
 
2.加强信托业务市场风险防控。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票投资等信托业务,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信息系统支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切实做好风险揭示、尽职管理和信息披露。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四)提升操作风险防控水平
1.明确案件防控责任。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落实案件防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行案防目标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案防工作责任体系。
 
2.完善操作风险防控机制。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内部审计三道防线作用,建立并落实内部问责制度,提升内控管理水平。督促信托公司完善全流程操作风险防控,覆盖信托产品设计、发行、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尤其不能忽视信托产品营销过程的操作风险管理,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理财机构向不特定客户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不得进行夸大收益和风险承担承诺的误导性销售,严格执行“双录”制度,完善合同约定,明确风险承担责任。
 
3.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操守和法制观念教育;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岗位制衡和岗外监测,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案件多发部位、异地展业团队的监控;完善员工违规处罚信息库,建立“灰名单”,杜绝违规人员“带病提拔”、“带病流动”。
 
(五)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风险防控
1.建立交叉产品风险防控机制。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信托创新产品的风险监测分析,使跨业、跨境、跨市场资金流动始终“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防范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交叉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在合同中落实各参与方的风险管理责任,建立针对“具有交叉传染性”特征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预警和管理体系。
 
2.提高复杂信托产品透明度。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同时按“穿透”原则向下识别产品底层资产,资金最终投向应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三、推动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提升风险抵补能力
(一)足额计提拨备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根据“穿透”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资产足额计提风险拨备。其中,对信托公司贷款和非信贷资产根据资产质量分别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对担保等表外资产根据资产质量足额确认预计负债;对信托风险项目,根据资产质量,综合考虑其推介销售、尽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瑕疵以及声誉风险管理需求,客观判断风险损失向表内传导的可能性,足额确认预计负债。此外,督促信托公司对公允价值大幅下跌或持续下跌的可供出售类资产及时确认减值损失。
 
(二)强化资本管理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严格落实净资本管理制度,提高资本计量准确性,强化资本约束。督促信托公司建立资本平仓和补仓制度,风险拨备缺口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避免资本虚高;净资本不足部分,应推动股东及时补足。
 
(三)加大利润留存
各银监局要督导信托公司进一步增强利润真实性和可持续性,加快发展转型,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督促信托公司审慎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优先补充资本,增强资本自我积累能力。
 
(四)完善恢复和处置计划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及时更新、完善恢复和处置计划,当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管理架构和整体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更新,确保涉及资本和流动性的相关恢复处置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实效
(一)加强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联动
各银监局要将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成果与准入事项审核、现场检查频度范围等挂钩,建立“扶优限劣”正向激励机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要落实风险处置和准入事项挂钩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审批引导信托公司优化治理机制、落实风控责任、稳健开展业务。要将非现场监管发现的信托公司风险疑点和管理问题及时纳入现场检查计划,深入核查问题根源,严格问责,督促整改,整改落实情况要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持续跟踪。
 
(二)加强银监局之间的横向监管联动
对信托公司异地业务,各属地银监局要加强与异地业务所在地银监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一方面,属地银监局要强化法人监管主体责任,督促异地展业的辖内信托公司强化总部决策、运营和管理功能,密切跟踪其异地展业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异地业务所在地银监局要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该信托公司违规行为和风险苗头及时与属地银监局沟通并协调行动。
 
(三)加强上下监管联动
各银监局要于每月15日前向信托部报告上月辖内信托公司市场准入、治理机制建设、风险分析、业务创新和经营转型等情况,发生重大风险、突发事件和异常变动时应及时报告。信托部要加强信托行业发展动向和风险趋势分析,将行业共性问题和风险苗头,及时提示各银监局。
 
(四)加强内外联动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部门要与信托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促进跨业监管合作;要加强与信托公司外审机构联动,定期沟通信息,充分发挥外审监督作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联动,争取各方力量支持,促进信托风险处置。
 
(五)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的信托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各银监局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和监管建议等手段,加大监管问责和处罚力度,维护监管权威,促进提升监管有效性。对于监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也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督促相关整改措施按时落实到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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